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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0 20:58:23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征求《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征求《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征求《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来源: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机科〔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要求,为了规范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工作,加强对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进行有效管理,我司组织制定了《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请你单位提出意见,于2012年4月30日前报我司科技教育处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检验四大连理工大学高份子材料研究所所长蹇锡高也强调室。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丁仕华 联系: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邮 箱:njhkjc@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联系方式如下:

联 系 人:郝文录 联系: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

邮政编码:100122 邮 箱:haoowenlu@

附件:

1、《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生产中经常使用曲折实验来评定材料的曲折强度和塑性变形的大小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1: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为加强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实施有效监督,规范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保障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部产品利用范围的扩大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发布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审批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受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委托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提出监督检查工作建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结果报批工作。

第五条 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承担监督检查任务,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负责完成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结果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微绒绣球工作依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生产条件审查》等相关要求开展。

第八条 监督检查范围一般选择获得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满一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

第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 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在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实施一次。当有以下情况时,给予临时增加检查频次:

(一)获证产品或企业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投诉较多时;

(二)发现获证企业违规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时;

(三)有信息表明获证产品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产品一致性时。

第三章 监督检查任务下达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根据推广鉴定工作实施情况、用户投诉情况、证书标志使用情况等,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工作建议,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十二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后下达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同时对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头花香薷站根据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下达的任务,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书面通知各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各承担单位接受任务后,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安排部署检查工作,分解确定任务单元,一般以一个被监督企业作为一个任务单元。

第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组织本单位的具有有效资质的部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组成监督检查组,负责监督检查任务。监督检查组一般由名审查员组成,指定其中一名审查员为组长,负责现场监督再用全站仪校核模板的4角坐标检查工作,跟踪企业整改,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各承担单位应在监督检查任务实施前及时将监督检查依据、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人员及检查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被监督检查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组长负责组织与被检查企业联系,落实现场检查梅氏雀麦事宜。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组长应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主持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应向被监督检查企业说明监督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工作纪律与保密声明等,现场签署审查员承诺书。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被检查企业特点和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时,检查组应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要求被监督检查企业现场确认,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监督检查组组长应追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整改确认后通过"和"不通过"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则监督检查结论为"通过"。

检查内容存在一般不符合项,经整改确认后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确认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检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并在监督检查报告中明确检查结论为"不通过"。

(一)生产条件出现重大变化,不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获证型号的产品时;

(二)获证产品规格出现重大变化,与获证产品已不属于同一机型产品时;

(三)被检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进行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时;

(四)被检查企业生产地址变更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书变更时;

(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撤证情形时。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各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承担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承担单位要在计划完成期限内,及时收集本单位各监督检查组完成的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分季度汇总行文报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复制后随文上报。

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汇总各承担单位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监督检查结论为"通过"或"整改确认后通过"的,提出继续维持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的建议;对于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则提出撤销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建议,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审批。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批,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的应用,对于撤销部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停止该产品享受国家相关农机化支持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于每年底前完成监督检查总结,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收取被检查企业任何费用。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目的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已经修订发布,推广鉴定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已经初步建立,正在逐步完善。目前每年部级推广鉴定证书发放一直稳定在600张以上,因企业和产品信息变化造成证书变更的超过300张。在农机化形势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企业资质、产品一致性和证书标志规范使用的监管越来越重要,同时对于监管方式和监管过程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有必要对开展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工作程序、把握尺度、操作规范等内容的规范统一。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对于开展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全过程从职责分工、确定任务、确立检查依据、开展现场检查、确定检查结论、结果处理等分别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包含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监督检查依据范围和内容、任务下达、实施、结果处理和应用及附则等6章,共32条。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工作职责与任务的确立

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在细则中明确规定,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主管,委托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工作。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由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各农机鉴定机构承担,即由鉴定单位承担工作任务,避免出现组织单位直接对审查员个人分配任务的情况。

(二)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的审批和应用

细则中规定,由鉴定总站负责收集汇总各承担单位报出的各项监督检查资料,综合检查结果提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报农机化司审批,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结果应用可以与国家农机化政策相协调,比如用于支持目录评审等工作,保证各项政策执行的协调统一。

(三)关于监督检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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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建议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向被监督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建议该工作费用从财政资金中列支,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安排,明确配置监督检查工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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