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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政策引发的土地违法行为分析0羊角天麻

发布时间:2022-08-26 08:17:40

土地政策引发的土地违法行为分析

我国是世界上实行土地管理制度最为严格的国家,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的土地违法事件仍频频发生,为何?近两年来,笔者在多地走访了一些土地违法事件发现,造成土地违法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官员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领导利用职权相互勾结,以各种土地政策为噱头欺骗上级政府和农民所致。由于这些违法者在土地违法后不仅从中能谋取暴利,还能逃避法律责任追究,有的还以此使自己的仕途得到升迁。这样就导致土地违法与政绩“建设”之间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一 土地政策引发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一些地区的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为了能更好地保护耕地又能缓解用地压力,中央政府或中央相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一些土地政策,如年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等等,其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耕地、扩充耕地储备,保持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但笔者在一些地方走访时看到某些地方官员却打着各种各样的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从而导致大量耕地被非法占用。

根据走访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笔者将这种因土地政策引发的土地违法现象归纳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以土地政策为噱头直接进行土地违法,另一种情况是套用相关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

第一种情况,以土地政策为噱头进行土地违法。众所周知中央政府制定、出台一些土地法规是为了缓解用地矛盾,保护耕地,如国土资源部下达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但有些县乡领导为了某种目的利用职权欺下瞒上用这些土地政策进行违法征占耕地。如X市G镇的领导2013年以土地整理为由占用近百亩耕地(全部是基本农田)搞所谓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区国土资源局领导和镇领导讲这些建设占地是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的,是合法占地。但被占地农民从省国土综合治理办公室获取的信息中发现,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土地整理项目中根本就没有G镇的土地整理项目。

类似这种用土地政策为噱头进行违法占地的情况很多,如F县的H镇领导用市政府批复的“农用地专用”文件占用H村217亩基本农田搞商业开发。《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用地转用是土地征收的一个必备程序材料,办理了农用地转用不能代表办理了土地征地手续。

第二种情况,套用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从一些土地制度的相关条款可知,中央政府或中央相关部门制定这些土地制度的宗旨是为了扩充耕地面积更好地、规范用地,但有些地方领导却“挂羊头卖狗肉”套用这些土地制度做起了土地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其宗旨是为了通过这种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手段,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但笔者在多地走访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县乡领导无论是商业开发占地、还是搞房地产开发,其占地都是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名义进行占地的。如Z市建汽车商贸城征用Z县连片三个村1600多亩耕地,根据被占地农民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了解到占地的“合法”依据是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类似这种套用土地政策违法占地的事件举不胜举,再如X市的Y县占用数百亩耕地搞房地产开发,其依据的也是省国土资源厅批复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二 土地违法因素分析

通过对多起土地违法事件分析得出,一些县乡领导这样用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主有三方面原因。这三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可以使某些县乡领导在土地违法的过程中既搞了政绩又能捞取“灰色”利益,还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有的还能使自己的仕途有所升迁。

1、土地违法可以谋取暴利。在土地违法过程中谋取巨额“灰色”利益是当前有些地方官场中出现了一种公开的秘密。一些县乡领导打着“政府建设”的幌子征占农民的土地,在征(占)地过程中,以政府名头截留、克扣征地补偿款,同时自己也能浑水摸鱼捞“外块”,或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过程中收取“转让费”等谋取“灰色”收入。如G区征用Z村259亩耕地建物流公司,区乡领导均称征地补偿标准是依照省政府制定的区片地价(每亩5.6万元)进行支付的,但记者采访时在区国土资源局的账面上发现征地补偿标准却是每亩6.2万元。而农民从省国土资源厅内部文件上发现让被占地农民的安置补偿费900多万元(该文件上显示征地需货币安置300人,每人安置费用是30886元)被人截留。

这就是某些地方领导搞土地违法的主要因素。

2、土地政策违法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追究。为了保障13亿的“国人饭碗”,中央政府对土地的管理越发严格,有些地方政府的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就很难在合法条件下征(占)到土地,如果征(占)不到土地就无法搞项目建设,不搞项目建设就体现不出政绩,如果没有政绩自己的仕途就很难有所作为。如果直接违法进行征(占)地,又担心因严重土地违法行为引发农民事件而影响自己的仕途。于是,他们与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关领导利用掌握的权力资源以各种土地政策为噱头形成所谓的“征地文件”,有了这些所谓的“征地文件”,违法的领导既能在违法的情况下征(占)到土地又能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走访中笔者看到有些土地违法事件已曝光,但违法者在上级某些领导的包庇和袒护下而逍遥法外。

这是当前很多县乡领导敢不断进行土地违法的直接因素。

3、相关领导的渎职行为助涨了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从走访的情况了解到发现,有些土地违法事件已曝光或违法者被占地农民诉至法庭,让农民们不解和气愤的是那些违法者本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责任追究,但那些违法者的上级领导或部门用各种手段替这些违法者开脱罪责,从而使他们逃避法律法律责任。如Z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价挂钩”手段非法占地1800多亩耕地事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刑法》相关规定,土地违法者已构成刑事犯罪,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将违法者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严处。从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书上显示国土资源部门只进行了罚款处罚,没有追究任何人的法律责任。

这是有些县乡官员敢“顶风”进行土地违法的重要因素。

三 引发后果

1、违法行为恶性循环。从当前此类土地违法事件看,利用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行为的结果是违法者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责任追究,有的还能捞取巨额“灰色”利益,并能使自己的仕途得以升迁。这样就给一些县乡领导造成一种错误施政理念:只要会用土地政策作为掩护进行土地违法不仅可以违法征(占)到土地,还可以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还可以捞取好处。这样以来,这些官位的继任者,或这些官员调任他处会继续利用这种手段进行违法征(占)农民的土地,从而造成土地违法事件出现“重拳打不尽,换官吹又生”的现象。

2、加剧了农民抵制情绪。从有些地方的土地违法事件了解到由于这些土地违法事件都是为了所谓的“政绩”,是给上级领导脸上“擦粉”,从而使上级领导或上级相关部门对这种土地违法行为默许和袒护,这样就等于纵容了这种土地违法,从而导致这些土地违法者及他们的继任者周而复始用这种手段进行土地违法。由此可见,这种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尊严,也在不断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农民对地方政府的情绪由起初的不瞒与抱怨逐渐演变成抵制与仇视,特别是对针对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会产生严重的报复心理。这样,给农村社会的治理增加很多不稳定因素。

四 治理措施

根据这种土地违法的特点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三点治理措施,供相关部门及领导参考。

1、相关土地政策的修改。从一些土地违法事件分析,一些地方官员会不断用某种土地政策进行土地违法,这说明该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某种缺陷,或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在执行这些土地政策的过程中存在某种缺失,从而导致那些有违法企图的地方官员“钻了空子”。如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办法的通知》,一些县乡领导之所以用该政策进行土地违法是因为该政策删除了征(占)土地的必备要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备程序材料是“一书三方案”,但该政策第16条虽然规定了“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但没有明确怎样的情况属于“确需”,怎样的情况不属于“确属”。这样就给那些有违法企图的地方官员创造了“灰色”区域。

为此,笔者建议国土资源部应该将该政策进行修改细化,将“确需”情况细化到市级政府。并将每个省份的“增减挂钩指标”的详细情况公示出来,以及各省的“指标”分配情况进行公示,这样不仅利于农民的查询,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杜绝县乡领导弄虚作假。

2、加大查处县乡领导的伪造用地信息的违法行为。从一些农民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的一些所谓的“合法”征(占)地文件上看到,一些县乡领导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向上级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编造虚假用地信息,骗取上级政府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复,这是某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根源。从这种现象讲,只有加大了查处这些官员的违法企图,根除了这种弄虚作假的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才能减少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3、对渎职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征(占)地的报批程序是极其严格的,任何环节的程序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在相关部门的审核中都通过。但很多事实显示,在审核过程中,很多必备的程序材料不齐备的情况下都能顺利审核,然后上报到上级相关部门。这样就给违法者开了“绿灯 ”,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但笔者到走访时看到一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甚至省国土资源部门都没有这样做。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对土地违法者规定了极其严格的处罚条款,但相关部门对违法者没有依法处罚,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由此可见,上级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某些领导的渎职行为纵容了县乡领导的违法行为。

为此,笔者建议纪委或检察机关应该对负责审土地批官员的渎职行为进行问责,只有这些官员“把好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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